(1)承包方按照超低排放评审的要求和相关的制度、规范、标准等,对本招标书厂房本体、墙皮、地坪、工艺布置、监控系统及照明系统等进行改造,主要内容为:拆除料场内的堆料机及配套的部分皮带机、地坪硬化、密封厂房、增设雾炮系统和地磅系统、B-C跨分成2跨分别设置3台15吨起重机等,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设备和物资材料供应、安装和调试、人员培训、地勘、设计、施工、各类鉴定、取证、消防、专家评审、能源介质管改动、地下水沟和水管清理改造、地下管廊改造等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须安照相应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改造完成并通过超低排放评审后,交付发包人。
(2)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方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等要求,达不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条件的,承包方需整改至达标为止,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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