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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7]66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0-17    点击率:931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6〕9号)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第二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第二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具体品目
1.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2.打印机(包括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和针式打印机);3.投影仪(包括DLP投影仪和LCD投影仪);4.扫描仪;5.显示器;6.摄影摄像器材(包括数码摄像机、普通数码照相机、单反数码照相机、光学照相机);7.多功能一体机(包括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和喷墨多功能一体机);8.复印机(包括模拟复印机和数码复印机);9.速印机;10.传真机(包括激光传真机、喷墨传真机、热敏纸传真机、热转印传真机);11.正版通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文字处理软件、杀毒软件);12.不间断电源及配套产品[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功率在6KVA以下(不含6KVA)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13.电视机;14.民用空调。
(二)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采购限额标准
凡采购人(指一级预算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月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算机在10万元以下或采购除计算机以外(上述(一)款)其他品目的的5万元以下的,可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选择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价格和不同供应商的服务,并根据市场价格,结合采购数量的多少,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更优的服务质量。
(四)相关信息的查询
(五)第二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二、第二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品牌、中标产品的,填报《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表》。采购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可以直接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产品系列范围内,按优惠幅度(价格优惠率)计算价格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网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询价,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由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协议供货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采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文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或采购供应商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接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一)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暂停或取消其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标后弃标、拒签协议供货协议或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的。
(二)采购过程发生违约行为的,将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受到用户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10%—3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1—3个月的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2、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后擅自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以及超出其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品种或品牌报价的,将不予退还其5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3—6个月的协议供货活动。
3、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所提供的货物(含配件)被用户投诉或举报为假冒伪劣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活动。
4、以上扣除的各项保证金数额,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补足。否则,政府采购中心将按其为自动退出协议供货资格处理。
5、如发现中标产品市场上零售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价格,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该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
采购人在本期执行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5309287)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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