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或销售本次采购货物的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范围能清晰反映该单位具有承揽本项目的资格(经营范围须载明有“电梯”类别内容),如为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须持有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为其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
(2)投标人如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须具备以下“①、②”两项资质;如为代理经销商须具备“②”项资质及为其授权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须具备“①”项资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C级(含)以上等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含)以上等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
(3)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信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①“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或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查询结果为准;①、②两样视其投标人性质不同分别核验,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时核验①,其余情况核验②)。
(5) 其他要求: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要提供制造厂商就本项目出具的代理授权书。生产厂商授权给中标单位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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